2024 / 12 / 12
113學年度第二學期收退費辦法
臺北市私立南門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 學費:指與教保服務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服務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 雜費:指與教保服務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及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 代辦費:指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 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必要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
(二)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三)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活動費:為辦理教學活動所需費用及相關雜支等。
四 代收費:指幼兒園代為收取之下列費用:
(一)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五 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離園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離園者,不予退費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者,應依請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請假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停課期間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者,應依停課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停課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依放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事前扣除放假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其餘項目不予扣除或退費。
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扣除或退費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 學費:指與教保服務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服務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 雜費:指與教保服務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及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 代辦費:指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 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必要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
(二)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三)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活動費:為辦理教學活動所需費用及相關雜支等。
四 代收費:指幼兒園代為收取之下列費用:
(一)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五 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離園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離園者,不予退費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者,應依請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請假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停課期間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者,應依停課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停課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依放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事前扣除放假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其餘項目不予扣除或退費。
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扣除或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