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私立南門幼兒園

公佈欄

2025 / 06 / 13

114學年度第一學期收退費公告

臺北市私立南門幼兒園
  114學年度收退費標準
第 1 條
  • 本園應依教育部訂定之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包括學費、雜費、代辦費及代收費。
  • 本園不得向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以下簡稱幼兒家長)收取上述教育部所定收費項目以外之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
  • 上述教育部所定代收費之其他費用,本園須經幼兒家長事前書面同意,始得收取。
第 2 條
  • 幼兒中途進入本園接受教保服務者,以實際進入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 學費及雜費:
  •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進入者,收取全額費用。
  •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進入者,收取三分之二費用。
  •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進入者,收取三分之一費用。
  • 代辦費:按幼兒實際就讀月數、當月應繳費用乘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        
    •        
  • 代收費:
  • 保險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規定之教育部公告事項辦理。
  • 其他費用依幼兒實際需求收取。
  • 上述收費數額應計算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 本園各學期起訖日,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規定辦理。
第 3 條
  •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本園者,本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 學費及雜費:
  •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離開者,全數退還。
  •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離開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者,不予退費。
  • 代辦費:按幼兒未就讀月數已繳費用、當月已繳費用乘以幼兒當月未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
    •        
  • 代收費:除保險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規定之教育部公告事 
    •        
  • 上述退費數額應計算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
  • 本園依上述規定退費時,應發給幼兒家長退費證明單,並列出所退各項目及數額。
第 4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園應辦理退費:
  • 幼兒因故請假,於請假日一日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
  •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且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停課。
  • 本園有上述應退費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 延長照顧服務費:按幼兒家長當月已繳費用,乘以幼兒當月請假或停課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
  •                
  • 上述以外之收費項目:按請假或停課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該期間之午餐費及點心
  •                    
  •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者,應事前扣除放假期間之午餐費及點心費。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之午餐費及點心費,不予扣除。
  • 上述退費數額應計算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
第 5 條
  • 本園得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收取當學期一定比率之學費(以下簡稱預收學費),惟不得逾當學期學費總額百分之十;其收取之金額應於幼兒實際就讀後,全額折抵學費。
  • 上述預收學費之退費基準,規定如下:
  •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十日前不就讀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二十日前不就讀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三十日前不就讀者,全數退還。
  • 上述退費數額應計算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
  • 本園收取預收學費時,應主動開立收據,於收據上載明本園立案名稱、幼生姓名、預收學費繳費金額及繳費日期,並註明「倘於本園新學期起始日前無法就讀,辦理預收學費退費最晚告知日期,逾期得不予退費」等字樣,所開立之收據由本園及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各收執乙份。
第 6 條
本園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如與全國教保資訊網登載數額不符,幼兒家長得就超收數額,向本園要求退費。
第 7 條
  • 倘本園有因應教學需要(例如於上課日備課、環境消毒或教室新建維修)或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托育需求,得調整各學期教保活動起訖日期,惟調整後之教保活動課程日數,不得少於《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4條所定各學期教保活動課程日數。
  • 本園如有調整起訖日期且經與全體家長協商不辦理補課,其「各項收費項目」(包含學費、雜費及代辦費)應依家長當月繳交費用、幼兒當月未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覈實計算其退費。
第 8 條
本園應於收費規定註記收退費基準,並應於繳費收據註記幼兒實際進入本園接受教保服務之日期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由本園及幼兒家長各收執乙份。